張貼日期: 2026-04-21 11:36:55 點閱:10
一、依據:
國民小學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教育部115年3月31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55801298號函修正發布)。
二、目的:
為維護學生人格發展權及身體自主權,並教導及鼓勵學生學習自主管理,養成學生時時注意服裝儀容整齊清潔之習慣,落實生活教育為目的。
三、服裝儀容委員會組織成員
服裝儀容委員會設置委員7人,由校長擔任召集人,教導主任為執行秘書;其委員組織如下(依規定委員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學生代表人數應占全體委員總額四分之一以上),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1.行政代表4人:由校長(召集人)、教導主任(執行秘書)、輔導主任、訓導組長組成。
2.家長代表1人:由本校家長會擇派代表。
3.教師代表2人:由本校教師擇派代表。
4.學生代表2人:由高年級學生擇派代表。
四、學生服裝規定:
1.本校以運動服為主要校服,學生應依規定穿著。每週一、二、四、五統一穿著運動服到校;每週三為便服日。
2.便服日應以整齊、清潔、端莊得體為原則;如當日有體育課或相關活動,應穿著適合運動之服裝,以利活動進行並維護安全。
3.鞋子應配合學校課程或活動需求,以輕便、安全之運動鞋為原則,不得穿拖鞋或打赤腳到校。
4.除特殊原因外,應避免穿著涼鞋或拖鞋到校;穿著運動鞋或皮鞋時,應搭配襪子,以維持整體儀容整潔。
5.季節交替時,學生得依個人身體狀況及氣候變化,自行增減衣物,以健康保暖為優先考量,學校不另訂統一換季時間。
6.天氣寒冷時,學生得於運動服內外加穿保暖衣物,如外套、帽 T、毛衣、圍巾、手套及帽子等,以維持身體舒適與健康。
五、學生儀容規定:
1.本校並無限制學生髮式,頭髮以自然、乾淨為原則。
2.臉、耳、四肢、身體著重整潔,以身體健康為原則。
3.指甲定期適量修剪,以保個人衛生。
六、輔導與管教:
1.教師於規範學生服裝儀容時,應考量學生在生理上、心理上、宗 教上、經濟上等之特殊需求,給予學生多元選擇,並尊重其抉擇,以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
2. 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不得加以處罰;亦不得將個人服儀表現列入團體生活表現紀錄或學校生活競賽規範要點中,作為團體獎懲之依據。
七、本規定經本校學生服裝儀容委員會審議,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